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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教師遴聘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教研秘字第107180020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教研秘字第1071800465號函修正第四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教研秘字第1101800029號函修正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結合現職教師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共同進行教育研究發展工作,特置研究教師,並訂定本要點。

二、協助本院推動研究主軸相關任務,同時促進研究教師專業知能發展,其主要工作及活動如下:

     (一)參與教育政策規劃及國家教育資料庫工作。

     (二)協助推動課程綱要轉化及成效評估。

     (三)參與測驗試題研發、審修及品質分析。

     (四)協助基礎知識需求分析及教材研發。

     (五)協助教育重大議題分析探究。

     (六)參與相關增能工作坊,並視專長擔任講師或進行教學演示。

三、遴選及聘任:

     (一)研究教師需為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

     (二)本院各研究中心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研究主軸需要提出申請,由綜合規劃室於二月十五日前簽辦成立審查小組,依據任務項目、遴選資格、領域專長及推薦理由等項目辦理審核。

     (三)經審核符合本院研究發展需求之研究教師,由本院函請其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同意後聘任之,並優先與其所屬學校進行專業發展合作及分享研究成果。

     (四)研究教師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續聘,其聘期以連續四學年為限;惟任職期間評核表現傑出且經學校同意者,得優先續聘,不受四學年之限制。

     (五)研究教師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情形者得解聘之。

四、運作及經費:

     (一)研究教師於聘書規定服務期間,得免兼任導師職務,至本院院區或本院指派之地點,參與相關會議、活動或研究發展工作之必要時,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不排課。

     (二)研究教師於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研究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三)本院覈實支給研究教師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或超時授課鐘點費,並負擔所屬學校行政協助費用每校每學年新臺幣七萬元整,用於支應學校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成長所需費用。

     (四)研究教師參與本院相關會議或活動,所需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由本院支應。

     (五)研究教師於星期一至星期三參與本院會議或活動,其代課鐘點費由本院額外支應。

五、工作評核: 

     (一)研究教師任職期間於本院之服務績效,由本院就任務執行、諮詢協作及院務推展等項目綜合評核,並函送評核結果至其主管機關,轉請所屬學校辦理年度考核。

     (二)研究教師於本院指定工作任務有特殊貢獻者,由本院函請其主管機關,就該研究教師及所屬學校校長從優敘獎。

公告單位:綜合規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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