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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教研秘字第102001175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教研秘字第1041800656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年資加薪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教研秘第10718000174號函修正,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教研秘第1081800715號函修正第四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教研秘第1091800962號函修正第三點附表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並維護研究人員年資加薪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研究人員於年度終了服務滿一年,依據行政服務績效予以考評,並據以辦理年資加薪。

三、第二點所稱行政服務績效,其內涵為「研究人員行政服務事項參考表」訂定之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研究人員行政服務事項參考表另訂之。

四、研究人員依前點評核行政服務績效得分每年至少應達七十分,始為通過。通過者年資加薪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為限。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加薪:

(一)改聘、升等變俸且晉支薪級者。

(二)任職未滿一年者。但符合教育部規定得併計其他服務年資者,不在此限。

(三)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四)因故留職停薪者。但借調留職停薪人員教育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五日或申請延長病假者,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行政服務績效考評為不通過:

(一)依前點評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二)曠職累計達一日以上者。

(三)經獎懲抵銷後,尚有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四)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章,經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審議確認者。

研究人員未通過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者,不予晉薪,且次一學年度除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五、考評年度終了前,由人事室造冊送請單位主管就所屬研究人員自評之「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表」予以初評。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

六、研究人員對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或年資加薪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經行政程序簽核後提送研究人員評審會複審。

七、本院研究人員原依學年制辦理年資加薪者,為免影響其權益仍依原制辦理,惟其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次年起,服務年資併計並改按曆年制辦理。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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