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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徵才資訊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徵才公告(延長公告)

一、單位: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二、人員區分:教育人員
三、官等:聘任
四、職稱:助理研究員(含以上)
五、名額:1人
六、性別:不拘
七、工作地點:本院三峽總院區(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
八、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2月22日(星期三)(延長公告)
九、資格條件:
(一)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至第33條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之各項情事。
(二)應甄選人應接受並通過本院依規定查詢有無不適任教育人員情事;錄取人員如經查詢有上開情事者,其錄取資格應予取銷;倘於報名時未發現,於聘任後始發現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三)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1條至第18條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
(四)其餘資格條件請詳閱徵才明細(附件2)。
十、研究專長:
(一)應具備國內外教育資料分析專長,並能運用現有資料庫就臺灣各項教育議題或相關制度及政策進行次級資料分析。
(二)具備資料整合技術、行政資料處理經驗或大數據分析能力者為優。
(三)具備高教主題研究相關資歷者(如校務研究)、瞭解考招制度變革者為優。
十一、工作項目:詳徵才明細(附件2)。
十二、檢具文件及相關事項:
(一)應檢具文件如下,請將下列所有資料依序排列並提供1式5份(書面,免裝訂):
1.履歷表(簽名) (代表著作如非博士論文之其他著作,為合著者須提供合著人證明正本) (附件3-4) 。(填寫範例參考附件13)
2.自傳(簽名)(附件5)。
3.請應徵者依職缺「研究專長」,另以A4自行說明所具備之研究專長領域內涵或條件。
4.具結書(簽名)(附件6)。
5.應徵人員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及同意書(簽名)(附件7)。
6.學士至博士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切結書、私人證明及非經查證屬實之證明文件,均不予採認)。
7.博士學位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如持國外學歷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尚須提供:(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學位證書影本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2)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3)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附件8)。
8.本院研究人員遴聘送審文件檢核表(簽名)(附件9)。
9.教育部核發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影本(無者免繳)。
10.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送審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請提供專書出版頁證明書面)。
(2)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3)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請提供經正式審查程序之刊登證明書面)。
11.繳交送審著作電子檔5份(免書面,請燒錄於光碟並提供光碟內著作清單且於光碟片上註明應徵類別及姓名)(俟通過初審後將另行通知繳交書面裝訂5份)。無與應徵職務同等級教師證書者,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及相關規定。
12.其他研究、學術、專業成績、相關經歷等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完成網路報名網址:  https://temporary.naer.edu.tw/NAER/Page/NAERA/NAERA02F.aspx?JOB_VACANCIES_KEY=56 
(三)檢附本院研究人員遴聘要點供參考(附件10)。
(四)聘約期間,應遵守本院研究人員聘約等規定(附件11)。
(五)新聘研究人員應依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規定接受評鑑(附件12)。
(六)敘薪:比照教師待遇條例之附表一「教師薪級表」,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等級敘薪並自本薪330薪額起敘。另得按年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職前年資。
(七)其他事項:
1.應徵書面資料如欲返還,請隨信檢附回郵信封1份(請貼足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
2.本次甄選若無適任者,得予從缺;另除正取者外,得擇優備取1~4人。
3.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院外審查分數以70分為及格。
4.甄選錄取人員應於陳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聘任到職;聘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院研究人員遴聘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八)收件期限:信封請註明「應徵類別-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並請於110年12月22日(星期三)前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於是日下午5點前親自送達本院人事室(23703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電話02-77407029唐小姐)。如有工作內容相關問題,請洽用人單位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電話02-77407126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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