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 曾大千 研究員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界定,「幼兒」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第3條第1款);就此對照憲法所定「基本教育(六歲至十二歲)」、《國民教育法》所定「國民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指稱之「國民基本教育(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六歲至十八歲)」,應可明確推知,「幼兒教育」乃是立法者透過法制建構,自始有意使其自外於「國民(基本)教育」的另一種教育階段。亦即因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遂明文揭示「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第7條第3項),而顯不同於國民教育所應具備的「強制、普遍、免費」等實施原則。
又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2022)的調查研究顯示,來自社經地位弱勢家庭之5歲幼兒,其與優勢兒童間的學習差距(包含認知能力、社會情緒技能等),平均達到8到20個月之多,且此等早期公平差距(early equity gaps),甚至可能延續到15歲以後的青少年階段及其日後長期發展;因此,如何由國家提供優質、普及而平價的幼兒教育,將是消弭早期公平差距影響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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