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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 曾大千 研究員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範體系,本法本係以「私立實驗學校」為適用設定對象,公立實驗學校則僅是居於附則準用地位且設有校數比例上限(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參照);然迄110學年度之統計資料,全國通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之總校數雖已達91所(未含委辦實驗學校),其中卻僅有8所為私立(公立者高達83所、占比91%),其中或許存在進一步檢討的空間。

  此外,又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前項之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係由縣市地方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故主管機關於指定或核定公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辦理實驗教育之際,除須思考其行政行為是否存有得促進家長教育選擇權行使之積極作用,更應絕對避免因此限縮既有學區內人民的教育選擇權。而依據相關研究調查結果顯示,公立實驗學校因大多位處學校密度較低的偏遠地區,亦恐因此存在前述限縮人民教育選擇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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