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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 林信志 副研究員

壹、前言

  儘管英國己於2011年12月宣布取消公立學校校長必須具備國家校長專業證照(Nation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for Headship, NPQH)的規定(駐英國臺北代表處文化組,2012),然而多年來仍致力以改革校長及教育領導者培育方案之課程內涵,以維護該證照的品質保證機制。2017年10月英國英格蘭公布新一波的「國家專業證照內容與評量架構」(NPQ content and assessment framework),提供給欲成為中小學中階領導者、資深領導者、執行副校長或跨學院信託基金會(Multi-Academy Trust,簡稱MAT)執行長及校長參考,以協助他們了解政府認為各領導者應具備的六項內容領域之知識與技能、領導行為與評量方式(駐英國代表處教育,2018)。本文係以新一波「國家校長專業證照」之內涵及實地培訓方案的特色提出對我國的啟示。

貳、國家校長專業證照內涵及實地培訓方案的特色

一、教育領導者專業能力的六個共同框架

  在英國英格蘭「國家專業證照內容與評量架構」中,面對不同的教育領導人員,各證照種類的六項內容領域之框架是相同的,均為「擬定組織策略與促進校園持續改進、教學與課程領導、激勵領導與溝通協調、親師合作與社區參與、資源與風險管理及協助教職員增能」。不同的教育領導人員之證照間差異僅在於不同證照所要求的知識與技能不同,意即每項內容領域包含不同學習目標,並依據該目標制定具體學習內容與相對應的評量方式。以「國家校長專業證照」為例,「擬定組織策略與促進校園持續改進」的學習目標包括瞭解政治、經濟、科技、法律與社會的改變對其服務學校可能的影響;和董事會共同發展並執行以證據為本的組織策略。……【全文詳見相關連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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