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內本土語言/臺灣手語所面臨的傳承危機,民國108年為彰顯國家語言平等之理念,並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國家教育研究院啟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課程綱要修訂工作,並於110年由教育部公告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本土語文(含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閩東語文)、臺灣手語及其他類型課綱暨實施規範。
本院因應課程綱要的調整,進行相關課程手冊之修訂,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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