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教研秘字第102000600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教研秘字第1020008948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及名稱
(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教科書性別平等議題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教研秘字第1051800287號函修正要點及名稱
(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教科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教研秘字第1101800334號函修正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課程、教材與教學,特成立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二、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就具有下列任一資格者遴聘之:
(一)大專校院或學術機構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校長或教師。
(三)各專業領域中從事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四)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團體成員,且具學生家長身分者。
(五)經各機關納入性別平等之師資或學者專家人力庫者。
(六)教育部或本院編制內公務人員或研究人員。
前項諮詢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諮詢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補聘或新聘之委員聘期,至當屆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相關課程、教材與教學之諮詢及建議。
(二)得列席教科用書審查小組會議,提供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編審爭議之諮詢與建議。
(三)協助教科用書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檢視及其檢視指標之修訂。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諮詢。
五、諮詢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教科用書審查小組委員列席,提供諮詢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