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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府公開資訊/本院法令規章

國家教育研究院聘僱人員考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9 日教研秘字第1000003346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0 日教研秘字第101000072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教研秘字第104180050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教研秘字第1121801265號函修正,

自113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聘僱人員年終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並增進人力新陳代謝,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依本要點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考核;任職現職至年終未滿一年者,應依本要點辦理其當年任職期間之另予考核。
三、年終考核分為甲、乙及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並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續聘(僱),留原薪點。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下年度不予續聘(僱)。
四、另予考核分為甲、乙及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續聘(僱)。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下年度不予續聘(僱)。
五、各單位主管應依聘(僱)用計畫與所屬聘(僱)用人員共同設定年度績效目標,並依目標考核所屬人員工作表現、公文績效、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等,認為受考人表現不良,有需要與當事人面談時,應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密陳院長核閱一次。
平時成績考核及獎懲、差勤紀錄,應為年終(另予)考核評列等第之重要依據。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另定之。
六、辦理聘僱人員年終(另予)考核,應由受考人依其年度績效自我評核後,遞交其單位主管初評,由人事室彙提本院考績委員會複評後,簽陳院長核定本院聘僱人員年終(另予)考核表格式另定之。
七、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考列甲等:
(一)對所交辦重大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三)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經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考列丙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
前二項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八、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聘僱人員年終(另予)考核時,對擬考列丙等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年終(另予)考核考列丙等者,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並不予續聘(僱),於受考人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屆滿,自考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聘(僱)用人員因年終(另予)考核考列丙等不予續約者,不得於次一年再改僱為聘(僱)用人員。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聘僱人員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公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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