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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府公開資訊/本院法令規章

國家教育研究院空間規劃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329日教研秘字第101000312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1028日教研秘字第104180076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722日教研秘字第1091800590號函修正第二點

中華民國113216日教研秘字第1131800179號函修正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本院空間整體發展,特設置「國家教育研究院空間規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討本院整體空間規劃與管理狀況,並提出改善建議事項。
(二)協調及審議各單位所提出之空間調整與新增需求。
(三)審議其他空間規劃與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院長派任本院副院長、主任秘書、各單位(含任務編組)主管若干人組成,必要時得聘兼院外學者、專家一至三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簽請院長指派,秘書室主任為執行秘書。
    委員任期為二年,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運作方式:
    (一)每六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檢討現有空間配置等事宜。
    (二)院內各單位有空間需求時,應先經單位中心(室)會議討論協調後,填寫需求申請單(附件一)向本小組提出,經本小組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決議後,簽請院長核可後實施。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院外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依前項邀請之院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公告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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