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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院內合聘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教研秘字第1061801090號函訂定,並自106年1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教研秘字第1131800473號函修正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本院研究人員於院內各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間之合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各中心之研究人員,得依其研究專長,由其他中心合聘,並以原聘占員額之中心為主聘,另一方為從聘。
由從聘中心(即需要合聘人員之中心)徵得主聘中心與合聘研究人員同意,經雙方研究人員評審會議通過後,由從聘中心提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報告並簽請院長核准,由人事室辦理發聘事宜。
三、合聘人員除主聘中心外,以不超過二個從聘中心為原則。但各中心如因特殊需要,得依權責專案報請院長核准。
四、院內合聘以二年為限,期滿得依第二點方式辦理續聘。
五、合聘人員所需之研究室、研究資源等權利義務相關事項,由主、從聘中心協商訂定之。
六、合聘人員應出席從聘中心之中心會議,但以不參與人事及經費等議案之表決為原則,惟各中心如因特殊需要,得依權責專案報請院長核准。
合聘人員參與院內與員額有關之代表選舉等事項,均應由主聘中心辦理。
七、合聘人員之升等、評鑑、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差勤及退休等事項由主聘中心負責辦理為原則,從聘中心得提出相關之行政服務及學術表現以供參考,惟各中心如因特殊需要,得依權責專案報請院長核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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