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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研究中心 | 林沛潔

 

  臺灣教科書實施開放政策後,更豐富而多元的教科書持續推陳出新。有鑑於國內教科書實施審定制度,在課綱規範、教科書編寫與審查運作上,仍有許多待解決的問題與改進的空間,需要鑑往知來與汲取其他國家的教科書制度經驗。因此,本院教科書研究中心於109年7月2日,特別邀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以「美國教科書選用爭議與法院判決標準」為題進行演講,俾能提供我國教科書審定制度的省思與啟示。

  本次演講中,楊教授從美國教育法與法院判決案例出發,討論美國中小學課程、教科書及選用爭議,進而比較臺灣教科書制度,最後對目前國內課程設計與教科書管制制度等提出反思。

  在美國教育制度方面,州政府控管私立中小學教育的權限被限縮。這是由於美國教育事務雖屬於各州權限,在過往州憲法與法院判決,州政府控管私立中小學的教育權限皆被法院嚴格檢驗。譬如州政府不得限制學校僅用英語教學,以及補助教會學校違反政教分離原則等,從這些爭議與法院判決可知,美國各州政府僅能對私立中小學實施最低標準管制,並不能限制學校的課程綱要與教科書篩選。

  其次,約束公立中小學之課程的部分。若要檢視州介入教學課程的例子,可以從州議會限制講授「進化論」為例;雖然美國對於公立中小學課程,會授權給各州教育委員會決定,但如果州立法限制課程規劃中強調特定宗教觀點,法院多判決為違反憲法政教分離與宗教中立性規定;但如果是課程規劃觀點不同引發的爭議,譬如麻塞諸塞州聯邦州議會立法,要求州教育委員會須納入種族屠殺與人權之課綱一案,法院則認定學校課程規劃屬州政府自我言論,本身不受言論自由審查。

  再者,美國各州的教科書選用政策不同,有採州選制、或採學區自由選用。採用「州選制」也就是州政府制定課程標準或指導方針,再由民間出版社依此規範撰寫教科書,當地課程委員會將已出版且合適的教科書製成書單,再提供給各校選擇。法院在公立中小學課程判決方面,認為無論是課程規劃或教科書選用都屬於「課程問題」,肯定此屬於州政府教育當局的所有權。但如果涉及歧視、政教分離,或帶有特定偏見,法院也會判定違反平等保障。

  最後,楊教授針對臺灣的課綱與教科書提出一些檢討與省思;相較於美國州教育委員會具有民意基礎,因此法院判決較尊重州教育委員會決定,臺灣未來在課綱研修時,可以更重視與民意的結合。其次,臺灣教科書採行審定制,但教科書內容易於審定過程中趨同,又或者仍以審代編的情形,顯示審定制度應可以考慮鬆綁,降低審查密度。此外,就憲法而言,教科書選用屬於各縣的教育事務而非教育制度事項,所以在教科書選用方式上,應該有更多的討論空間。

  綜上所述,美國歷史上教科書爭議的決定性判決,能幫助我們綜合性考量課綱、教科書的種種可能,以及檢討與修正現有的法規、制度,推動教科書制度的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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