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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府公開資訊/本院法令規章

國家教育研究院停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教研秘字第1010004870A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教研秘字第1040000331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十二點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教研秘字第1091800051A號令修正第三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教研秘字第1121800762號令修正第三點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適當管理與運用本院停車場,促進本院睦鄰關係,維持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停車場除提供員工、進駐單位人員及到院開會洽公者使用外,得適度開放供各院區鄰近之新北市三峽區龍埔里、臺北市大安區龍安里及臺中市豐原區翁子里里民停車。   
三、本院停車場收費標準:
(一)三峽總院區及中部辦公室:
1.本院員工、進駐單位人員每年收取清潔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整,每年六月以後到職者該年度收取清潔費用五十元整。於繳費期間內離職者則不予退費。
2.三峽區龍埔里、豐原區翁子里里民每季停車收費三千六百元整。
(二)臺北院區:
1.本院員工及進駐單位人員每季停車收費九百元整。
2.洽公來賓每次停車收費五十元整,惟開會通知單註記免費停車者,免收停車費。
3.大安區龍安里里民夜間停車,每季停車收費四千五百元整。
4.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六時至二十四時止,逾時關閉;夜間停車者請於十八時三十分以後進場,次日七時三十分前離場。
(三)其他經本院同意之機關(構)、團體,得另訂契約辦理。
四、各院區所在地之里民申請停車,應出具行照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本院審查。
五、本院提供之停車空間,統一由本院劃定專區,里民不得越區停放,每一車位限停一輛。里民停車需求超出本院可提供之車位時,則抽籤決定,本院並將每季檢討之。
六、進入院區停車者應服裝整潔,不得有抽菸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並應維護本院院區環境清潔。
七、本停車場地如有擅自移做他用或違規不服勸導,經確認者,本院得隨時終止其停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八、本院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或遺失,概不負責。若於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如因而損及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車主與肇事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九、為確保本院院區停車秩序,進入本院停放之車輛,請配合警衛人員指示,依規定將車輛停放於指定區域。
十、未依規定停放或未依規定時間停放、駛離之車輛由警衛人員登記達三次以上,取消停車資格,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十一、本院停車場為配合公務或緊急事故應變,得暫停開放,使用人不得異議,並依規定辦理退費。
 

 

公告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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