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教研秘字第100000281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教研秘字第1020008080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教研秘字第103000579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教研秘字第1051800209號函修正第六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教研秘字第1051801353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運作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教研秘字第1061800153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教研秘字第1071800176號函修正第三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教研秘字第1081800720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教研秘字第1091800511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109年5月2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教研秘字第1111800449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教研秘字第1121800389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教研秘字第1131800471號函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教研秘字第1131800981號函修正第三點、第七點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教研秘字第1141800320號函修正第二點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研究人員之聘任(含新聘、續聘、合聘、解聘、不續聘、停聘、借調)、升等、評鑑、行政服務績效考評、學術倫理案件及獎懲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及各研究中心均應設置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分別簡稱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
本院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及評鑑事項,採院及中心二級二審制,由各中心研評會審議通過後,再送院研評會審議。
但其中聘任之院內合聘事項,於各中心研評會審議通過後,逕送院研評會報告;續聘事項逕送院研評會報告。
本院研究人員之學術倫理案件及獎懲事項由院研評會審議。
三、院研評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
(一)指定委員:至多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副院長、主任秘書、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及具備教授資格院外學者專家遴聘。
(二)票選委員:至多八人,其中六人由本院各研究中心編制內在職之研究人員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分別產生票選委員一人、候補委員一人,其餘二人由本院編制內在職之研究人員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方式產生票選委員二人、候補委員二人。委員因故出缺,由候補委員補足所遺任期;如所屬研究中心已無候補委員或候補委員遞補後致組成未符合第四項性別比例規定時,應另行票選遞補。
(三)召集人由院長指定院內委員擔任。
審議聘任及升等案件,如具備資格之委員人數不足致未達開會門檻時,院長得加聘院內研究人員或院外學者專家補足之,加聘委員聘至當屆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院研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院研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四、中心研評會由委員五人組成,副研究員等級以上者至少四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中心研評會委員,其中二人由院長指派院內研究員或外聘院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中心研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與指定委員外,其餘由研究中心編制內研究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方式互選產生。委員因故出缺,由候補委員補足所遺任期。中心研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於辦理聘任及升等研究員事項時,如中心研評會委員中,研究員等級未達五人者,得由院長加聘院內研究員或外聘具教授資格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並聘至當屆委員聘期屆滿之日止。
中心研評會委員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各中心依行政程序簽奉院長核准後,送交人事室製發聘函。
研究中心所屬副研究員不足者,則由研究中心提供院內研究人員或院外學者專家參考名單,簽請院長指派組成中心研評會。
中心研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五、研究人員核定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委員。
六、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七、院研評會與中心研評會委員於聘任及升等事項之審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學位論文指導關係。
(三)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四)其他本人與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經研評會決議應予迴避。
有前項情形之一而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研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低階人員不得審查高階人員之聘任及升等事項。
院研評會與中心研評會於審議聘任及升等事項,被推選(授權)與院長共同研商決定外審委員名單之委員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八、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對審議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者,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對於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事項審議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
九、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不續聘、停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出席委員迴避時,不計入各該議案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