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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合聘要點

中華民國101712日教研秘字第101000704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1412日教研秘字第111180028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725日教研秘字第111180067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416教研秘字第1131800472號函修正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機構)人員之合作與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與學術機構間之合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因學術研究之需要以研擬執行本院研究計畫之具體合作內容(如教育政策規劃、課程及教學研發等),得與學術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商請合聘學術機構之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為本院之合聘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二)合聘研究人員在本院支領薪俸者,以本院為其主聘機構;否則,以本院為其從聘機構。
(三)合聘研究人員聘任程序如下:
 1、合聘研究人員為本院從聘者,不占本院編制員額,經本院各研究中心及院級研究人員評審會審議通過,並經主聘機構及合聘人員本人之同意後聘任。
 2、合聘研究人員為本院主聘者,從聘機構應向本院申請,經本院各研究中心及院級研究人員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同意。
三、合聘研究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如下:
(一)合聘研究人員之升等、退休等由主聘機構辦理。
(二)本院為從聘者,合聘研究人員應執行本院研究計畫並與本院研究人員合作。
(三)合聘期間,合聘人員於研究報告及論文上,應註明與本院及學術機構之關係。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四)本院為從聘者,在其提聘研究中心內之權利及義務,由該中心與合聘之學術機構協商明定於聯合聘書。凡對涉及研究中心及院事務之所有權利義務,應經本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四、合聘人員由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一年為期,但經雙方同意,得續聘,每次仍以一年為期。

 

 

公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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