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教研秘字第100000334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教研秘字第107180061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教研秘字第1131800921號函修正
一、宗旨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善用社會人力資源,促進民眾參與服務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招募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服務時間
配合本院公務時間,每次至少服務一個工作時段三小時。
四、報名及錄取方式
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方式辦理,經志工運用單位面談後,通知錄取與否。
五、服務內容
依本院志工運用單位視業務需求辦理。
六、權利義務
(一)志工為無給職,惟每次來院服務時間滿三小時者,補助交通費新臺幣一百元,若一天服務兩個工作時段,另補助誤餐費,誤餐費用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二)由志工運用單位施予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並遵守本院相關規定。
(三)可借閱本院圖書,並依本院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暨閱覽規定辦理。
(四)由本院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五)受邀參加本院舉辦之各類活動。
(六)志工如對本院志工管理措施有意見反映,可透過電子信箱或電話向本院提出申訴,相關資訊並於院內網站公開揭示。
七、獎勵
(一)得視實際需要向本院申請服務證明。
(二)年度服務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致贈感謝狀,以表彰其服務精神。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