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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府公開資訊/本院法令規章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118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教研秘字第100000849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教研秘字第1010011517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試辦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教研秘字第105180135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教研秘字第1061800210號函修正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及新增附表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教研秘字第1061800475號函修正附表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教研秘字第1071800600號函修正及修正附表一、二、五、六、七、八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教研秘字第1081800708號函修正及刪除附表二、附表六,並自110年9月之升等申請案開始適用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教研秘字第1091800034號函修正第十四點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教研秘字第1111800046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教研秘字第111180067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教研秘字第114180031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教研秘字第1151800554號函修正,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員工作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院研究人員之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作要點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
三、研究人員升等案件由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審議。
四、本院研究人員升等者,應通過最近一次本院研究人員評鑑,且在本院服務滿三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本院研究人員申請升等之服務年資計算,以經歷證件所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之月份為止。研究人員經核准全時進修或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或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惟核准留職停薪、借調院外服務期間之年資,則不予採計。
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於討論其本人升等案件時,應自行迴避。
六、本要點第四點所定專門著作,除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申請升等人員自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依其研究成果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專門著作,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二)代表作之著作形式及類型如下:
1.著作形式:應為獨著或檢附合著人證明之第一作者、通訊作者。
2.著作類型:發表於SCI、SCIE、SSCI、TSSCI、EI、A&HCI、THCI,或EconLit、Scopus及ERIH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上述經審查並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之期刊論文、專書。
3.代表作應為申請升等人員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且為擬申請升等日前五年內所發表或出版者。
(三)參考作之著作類型:經正式審查程序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專章節或上述經審查並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
前項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及專書接受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自該刊物或專書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或出版,並自發表或出版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中心及人事室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或出版者,至遲以該刊物或專書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七、第六點所定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人員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人員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升等人員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申請升等人員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申請升等人員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八、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作業時間:
(一)凡合於第四點規定之申請升等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中心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一月完成第九點規定之初評審查程序。
(三)中心初評通過者,送院研評會審查。人事室於每年五月、八月、十一月、二月辦理院研評會審議。
九、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ㄧ)本院研究人員升等評審項目及基本門檻如下:
1.研究及發表:所送專門著作符合本要點第六點至第七點規定。
2.行政及服務:最近三年度之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均通過。
(二)初評:
1.由本院中心研評會進行審查是否達前款規定之基本門檻。通過者,送院研評會複評。
2.申請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院外審查之學者專家(以下簡稱外審委員)參考名單至少十五人。
3.中心研評會對申請升等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未通過者,中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並敘明不通過理由及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式。
(三)複評:
1.凡通過中心研評會初評審查者,送院研評會複評審議。
2.升等研究員者,其著作由本院密送院外具備(或相當)教授資格之外審委員五人審查,其中至少四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院研評會審議。
3.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其著作由本院密送具備(或相當)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外審委員五人審查,其中至少四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五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院研評會審議。
4.外審委員由擬申請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審查人參考名單,並由院研評會推選相當職級委員一名與院長共同研商是否增列參考名單後,決定外審名單及排序。
5.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據本院研究人員以專門著作送審審查意見表(附表一、附表二)辦理。
6.外審委員於審查意見表如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或「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三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7.院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申請升等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8.院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認。如原審查人拒絕再確認或送原審查人再確認有困難時,得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原審查成績不予採計。
9.院研評會對申請升等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經審議通過者,依第四款規定報教育部;未通過者由人事室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議結果,並敘明不通過理由及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式。
(四)陳報教育部:
1.升等研究員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教育部複審。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
2.升等副研究員以下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教育部核定。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
3.本院申請升等之研究人員,經教育部核定通過者,以本院函報教育部之日期為升等生效日期。
十、同一職級研究人員資格審查,經審查未通過者:
(一)申請升等人員經審查未通過者,自本院函復或本院收到教育部函復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升等同一職級。
(二)經審查未通過者,重新提出申請時,曾送審未通過之代表作不得再列入代表作送審。
(三)同一職級研究人員資格審查,經審查未通過者,重新提出申請升等時,應檢附歷次送審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十一、中心及院辦理外審之委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申請升等人員之指導教授。
(二)申請升等人員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與申請升等人員有親屬關係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
(四)申請升等人員之所屬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
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宜儘量兼顧下列原則:
(一)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儘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研究機關(構)之教授或研究員擔任。
(二)申請升等人員畢業學校之教授儘可能迴避。
(三)與申請升等人員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四)曾與申請升等人員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五)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可遴選國外之教授擔任審查委員。
十二、本院辦理研究人員升等之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應予保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提供申請升等人員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經院研評會審議,將原審查意見說明提供申請升等人員。
(三)涉及本要點第十三點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所訂定情事,另依本院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者。
外審委員評審意見、分數及日期應加以整理,手寫者應重新繕打及校對。提供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參考時,不得出現審查委員姓名。
十三、本院於受理升等案件審查期間,發現申請升等人員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所訂定情事,另依本院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十四、本院研究人員對升等結果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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