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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研究中心 | 李仰桓 助理研究員

一、前言

  我國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之後,即喪失會員國身分,無法加入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因而脫離聯合國的人權體系。為了宣示對普世人權價值的認同,立法院於2009年以條約案方式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同時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2條)其後,立法院藉由相同的模式,陸續引進聯合國各項重要人權公約,我國得以在聯合國不承認公約批准效力的困境下,將國際人權標準國內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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