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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國內本土語言/臺灣手語所面臨的傳承危機,民國108年為彰顯國家語言平等之理念,並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國家教育研究院啟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課程綱要修訂工作,並於110年由教育部公告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本土語文(含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閩東語文)、臺灣手語及其他類型課綱暨實施規範。

本院因應課程綱要的調整,進行相關課程手冊之修訂,說明如下:
一、    新訂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課程綱要課程手冊。
二、    修訂語文領域-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手冊。
三、    修訂技術型高中一般科目及15群科課程架構表等相關內容。

目前僅先公告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各語別及臺灣手語第壹、貳、參、肆、陸章初稿及技術型高中課程綱要課程手冊,預計於本(111)年7月31日公告定稿版。
考量修訂之課程手冊尚未定稿,本院網站同時保留舊版課程手冊,供外界瀏覽,待7月定稿,舊版課程手冊即下架。

相關內容請上本院網站首頁的「特色資源」的「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的「課程手冊」點閱下載!(連結網址見下方【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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