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教研秘字第100000334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教研秘字第107180047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教研秘字第112180029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教研秘字第1151800783號函修正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查核員工加班費之支給,參照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員工加班,應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事先指派,且有刷 卡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但有特殊情形得專案簽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不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每月超過四十六小時者,仍應專簽奉核。
三、員工加班,本院得視預算經費情形,經院長核准,發給加班費,其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〇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〇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標準加給支給。
四、本院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加班費之支給,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