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鼓勵學術研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教研秘字第100000719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教研秘字第101000722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教研秘字第1020006004號函修正第7點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教研秘字第103000058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教研秘字第103001395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教研秘字第107180021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教研秘字第1071800562號函修正第3點、第5點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教研秘字第1151800438號函修正第3點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為提升研究水準,激發研究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依研究主軸研提、執行研究計畫,得依研究規模及實際需要由各中心統籌調配單位內助理人力。
三、本院研究人員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投稿於期刊,其屬TSSCI、THCI、SSCI、SCI、A&HCI、Scopus收錄及院級核心期刊者,各 中心得以業務費支應,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並得於額度內核實支應文稿之外文潤稿費、譯稿費、審查費、刊登費及行政 相關處理費。
前項費用應於學術論文發表投稿文章獲正式刊登後,檢附全文與相關刊登證明,奉核後發給。
四、本院研究人員出席學術活動,以作者名義發表論文者,每篇以一人為限,依實際需求核給公假。
五、本院研究人員因執行計畫需要,得申請公假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移地研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經本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或依據本院研究主軸之自行研提短期研究計畫。
(二)前款本院核定之研究計畫與自行研提短期研究計畫,應依本院年度研究計畫申請之時程,提出移地研究需求。
(三)公假移地研究期間自首次核定起十年內累計以十二個月內為限,兼任主管職務者,每次移地研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任意變更移地研究主題、期限、地區、提前終止研究或研究中途離職等。
(五)移地研究完成後之返院服務義務為公假移地研究期間之二倍,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離職或再公假進行移地研 究。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移地研究期間所領俸(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