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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府公開資訊/本院法令規章

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教研秘字第114180074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教研秘字第1141801069號函修正第三點及第一點附件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與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工友)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本院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二、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與年滿六十五歲有意願續任之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有意延後退休之工友,應自屆齡退休日(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為一月十六日或七月十六日)或延後退休屆滿日前六個月起,至遲於前開日期三個月前,檢附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非於法定期間提出者,不予受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協商時應組成協商延後退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成員由副院長、主任秘書、用人單位、秘書室、人事室與主計室各派代表組成,召集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擔任之。
審核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應包含專家學者或外部機關人員。
審核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四、協商延後退休案件,應由審核小組召開會議,並依審核表(如附件二)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本院業務推動需要。
(二)有無其他替代措施。
(三)個人工作績效表現。
(四)個人體能健康情形。
(五)本院財務預算考量。
審核小組成員對於審核過程中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密。
五、經審核小組同意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者,由本院與工友進行協商,每次最長以延後一年為限,至多延後至年滿六十八歲。
審核結果為不同意,或協商結果未達合意者,應依勞基法及工友管理要點命令退休相關規定辦理強制退休事宜。
六、經本院與工友協商合意延後退休之案件,至遲應於協商後一個月內,依勞基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將協商結果函報教育部備查。
七、本院專任約用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公告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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